重拳出击 铅蓄电池业治理正转入回收再生环节
发布时间:2019-08-15 17:47:00

重拳出击 铅蓄电池业治理正转入回收再生环节


继2019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之后,又一规范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再利用的“国字头”政策实施在即。


日前,国家发改委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一旦出台,将有效规范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行为,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并进一步控制铅蓄电池回收带来的环境污染。


铅蓄电池回收治理刻不容缓


铅酸蓄电池的应用历史已有百余年,其性能的稳定性是很多电源产品无法比拟的。在我国,铅酸蓄电池在汽车启动、基站储能、电动自行车动力等方面的应用,始终占据各应用市场的主导地位,但是由于回收再生渠道凌乱、回收处理不规范等带来的环境污染,始终是制约铅酸蓄电池发展的桎梏之一。


据业内人士介绍,我国每年有约500万吨铅酸蓄电池报废,而每年的铅消耗量约330万吨以上,如果对报废电池进行回收再利用,将能很好解决涉铅企业的部分铅来源问题。但遗憾的是,每年这500万吨的电池中,有80%以上都流进非法渠道,非法个体回收每年拆解倒酸超过30万吨,而每年约有16万吨铅在非法冶炼过程中流失,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可见以及潜在的危害。


一方面,在经过2011-2012 年的环保整治后,我国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企业生产已经逐步完成向“绿色生产”的转变,污染防治的重点,也从生产环节转移到回收、再生环节。


另一方面,由于非法回收渠道和网络的存在,环保投入较大的正规再生铅企业,往往在经济性方面低于非法企业或个体经营户。这也导致在铅再生领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屡见不鲜,整治非法回收渠道已经刻不容缓。


此前国家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司长邱启文曾明确表示“把废铅蓄电池污染治理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而本次对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公开征求意见,也正是为了更好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推动铅蓄电池领域可持续发展。


“征求意见稿”重拳出击


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有关铅蓄电池回收都作了硬性规定,这也将对后续管理效果的评估,提供更好的依据。


亮点1:目标责任制


到2025年,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要达到 60%以上。


亮点2:回收率公式


生产企业回收率=(当年废旧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国内销售量加权平均值×100%。 

进口企业回收率=(当年废旧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 收量)÷前三年度进口量加权平均值×100%。


亮点3:全周期统一编码


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制度,编码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


亮点4:台账制度、大数据管理


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关键节点电子台账制度,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废旧铅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


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每季度前 15 日内将上季度台账信息上传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


亮点5:引入第三方机构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交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亮点6:差别化管理


废旧电池防拆标识:

防拆标识完整的未破损废旧铅蓄电池,在收集、暂存、贮存、 运输等环节实行有条件豁免危险废物管理;无防拆标识、防拆标识不完整、已破损的废旧铅蓄电池,按危险废物管理。

 

回收网点、中转贮存库、集中贮存库分为3个等级:

类型A:主要用于回收网点暂存,允许暂存量不超过3吨, 允许暂存时间不超过 30 天

类型B:主要用于中转贮存,允许贮存量不超过 5000 吨, 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 180 天

类型C:主要用于集中贮存,对允许贮存量和贮存时间不设限。


亮点7:联合回收


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规范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和无害化处置企业加强合作,共建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


鼓励生产企业依托机动车维修网点及电池销售网络建立废旧铅蓄电池逆向回收网络体系,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等商业策略提高逆向回收率。


亮点8:规范经营


铅蓄电池销售、收集、贮存、 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


有关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投资等方式建立废旧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原来分散布局的既有企业应逐步退城入园,实现园区化布局


废旧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企业应符合《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禁止采购非法来源的粗铅;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废旧铅蓄电池,不得要求排空酸液后采购;不得长时间贮存废旧铅蓄电池,集中贮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亮点9:处罚机制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予以处罚;


对未完成年度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目标——不得申请国家相关补助资金,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不予核准企业新建项目;


未按规定进行编码,未及时统计报送数据或数据造假——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向不合规企业出售废旧铅蓄电池——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 注销备案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再生铅企业接收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废铅蓄电池、收购倒酸废铅蓄电池、非法来源的粗铅及废铅膏等含铅废物,超期贮存废旧铅蓄电池——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向不合规电池生产企业出售再生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 效的,注销备案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7月初,国家工信部对江苏金长兴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不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和《铅蓄电池行业公告管理办法(2015年本)》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予以撤销公告名单的处罚,透露出上级主管部门对于铅蓄电池行业整治的力度正在逐渐加大,行业门槛进一步收紧,未来铅蓄电池制造、铅再生等行业的集中度或将进一步提高。


作者: 采编部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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